摄像头给不了答案-尊龙凯时平台入口
阅读提示:监控设备的全副武装,足以让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么?幼儿园里,摄像头的无孔不入是否涉嫌侵犯幼儿以及教师的隐私?家长实时监控幼儿在园内的一举一动,是否真的有助减少包括虐童行为在内的事件的发生?假如家长和园方对录像内容的解读不一致,又该由谁或者什么机构来仲裁或者评判?
记者|孔冰欣
事关孩子,则诸事无小事。而在每一个孩子愈发金尊玉贵的当下,任何脱离家长视线范围之外的事情,毫无疑问,或多或少总包含着令人忧心忡忡的风险与邪恶。
倘若不幸降临到孩子身上,那么恐慌与愤怒将随之发酵;而如果不幸发生在校园里,则恐慌与愤怒会加倍催生——本该是采撷智慧果实与畅享温暖恩慈的乐土,何以繁衍出罪无可赦的丑陋?空前的焦虑让家长们寝食难安,既然世情如霜、人心叵测,那便只能寄希望于机器了,至少,机器总不会故意欺骗我们罢。
摄像头在无形中寓意了一种不偏不倚的沉默公正,加持了一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确定感。尤其对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弱势的幼儿来说,一旦远离家门、于幼儿园遭遇不测,众说纷纭之际,恐怕唯有调取监控录像,方能令社会信服。
然而,监控设备的全副武装,足以让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么?幼儿园里,摄像头的无孔不入是否涉嫌侵犯幼儿以及教师的隐私?家长实时监控幼儿在园内的一举一动,是否真的有助减少包括虐童行为在内的事件的发生?假如家长和园方对录像内容的解读不一致,又该由谁或者什么机构来仲裁或者评判?
监控探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所有问题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王思维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冷静、克制地道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安装摄像头对幼儿园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实现对幼儿人身权利的合法保护,出发点是好的;但若单纯将此类事件的彻底杜绝寄希望于摄像头,则未免有些‘一厢情愿’。”
王律师展开分析,第一,从监控的范围来看,为避免对教师及幼儿的隐私权的侵犯,隐私空间的存在是必然的;从监控的技术层面来看,探头的安装必然存在盲区和死角,理论上无法覆盖幼儿园的所有区域——而无法做到监控摄像全覆盖,也就等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虐童事件发生的可能空间。
第二,监控摄像的保存是有一定期限的,过了这个时限,后续的监控视频便会对之前的进行覆盖;即使没有覆盖,保存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不排除幼儿园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懈怠在监控视频的保存方面的工作。
第三,就现在曝光的这一系列事件来看,没有一起是通过监控摄像来发现的,其所起的作用只是事后去查找有关证据,并且事实也证明了硬盘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这种证据搜集的无效。
第四,家长实时监控幼儿在园内的行为,并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没有家长能够真正做到对幼儿在园内的行为实时监控。况且,在监控范围没有也无法全覆盖的情况下,这种实时监控也是无效的。
第五,就对录像内容的不同解读来说,目前尚没有专门机构来解决此争议,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看似都可作为争议解决主体,但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义务的履行便具有选择性,很难实现对争议的消弭。
同时,王律师清醒地指出,从教学质量层面考虑,如真的进入全面监控时代,幼师及儿童其实将成为“透明人”;在这种情况下,幼师或只会按部就班、中规中矩地进行教学,缺乏自主性与创新性,教学甚至可能变成“演戏”——如此结局,家长会“乐见其成”吗?想必也不尽然。
综上,安装摄像头虽可在幼儿的人身保护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监控探头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人们不能完全依仗监控录像,还是要从提高幼师自身素质、加强第三方的监管监督、构建内部核查制度等方面来完善幼儿保护的制度篱笆。
“问题的根源并不是有无安装监控探头,亦不是由于法律的缺失而使得相关人员肆无忌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均对虐童等行为进行了规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幼师从业者的良莠不齐,事实上,幼儿难养,幼师是极为专业及神圣的工作,幼教行业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吸引高端人才,精挑细选,整个行业亦应该进行幼师职能培训,提高幼师的专业度。对于监控录像的内容,我认为,监控录像在法律层面属于证据材料,对证据的评判应紧紧结合证据的特征,在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上进行解读。如对监控录像的解读不一致,亦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如涉及诉讼,由司法机关予以评判。”王律师表示。
防范虐待事件的发生,尤为紧要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朱志远律师同样认为,“摄像头作为监控手段,起着事前防范,事后救济的作用,能够防控、震慑违法人员。但若有幼师在摄像头区域之外虐待儿童,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不过,朱律师坦言,“当前该类事件频发,装摄像头是当务之急。监控设备能够还原事件经过,在家长不知、校长不在的情况下,只有摄像头可帮助幼儿,形成对幼师的有力监督。”
朱律师对《新民周刊》表示,3-6岁的幼儿,缺乏辨识力,不知、不会表达,甚至在遭到侵害后无法及时向家长反映。更严峻的是,待事实发生,已经在儿童心里留下创伤。所以,防范虐待事件的发生,尤为紧要。安装摄像头,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使得幼儿保护提前多一道保险,确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虐待事件。
朱律师提醒,“隐私权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是公民对自身隐秘信息不受公开、侵扰的一种人身权。但幼儿园是教育、监护机构,也是公众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本身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幼儿人身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环境下,幼师的教育行为是职务行为,而幼师的职务行为并不构成自身的隐秘信息,无法全部纳入隐私权之保护。监控设备虽然涉及对‘信任’的疑虑,或使幼师略带抵触情绪,却属必要。”至于幼儿方面,因为3-6岁的幼儿,尚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只能依靠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来保护。在此问题上,隐私范围的界定取决于其父母,如果父母同意安装摄像头,可以视为对部分隐私信息的公开。所以,安装摄像头,可事先征询父母对隐私权处理的意见。
“若出现对监控录像的争议,那么对于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或者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严格的司法认定问题,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确立是非真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发生这种问题,第一时间应向警方报案,先排除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即应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若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再根据情节,向幼儿园主管机关的教育局反映,可以申请调解或行政处罚。若仍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当然,这些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朱律师补充。
如何照顾、关爱儿童,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实际上,所有人心知肚明,只有真情实意,才是保护孩子的最强终极力量。摄像头不是万能的,没有摄像头却万万不能,进入全面监控的“一级警备”看似迫在眉睫,但提升幼师准入资质、待遇、地位,促成长效监管机制及儿童教育和谐发展有机体,方为既治标又治本的出路所在。
丢掉的信任,还能再找回来吗?
现在,更多的父母,每次听闻虐童事件,除了“心有戚戚焉”的悲愤与惶恐,也有一份挥之不去的疑惑:摄像头可以有,丢掉的信任,还能再找回来吗?时时刻刻提心吊胆,时时刻刻要有一种秘密警察般的自觉,如果“他人即地狱”,那么又何必让孩子离开双亲羽翼的庇佑?难道非要打造一座固若金汤的城池,才可以承载我们无处安放的愁绪忧思?
一个过分依赖摄像头的世界,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个缺乏基本信任的世界。科技在进步,而人性呢?无条件的信任显然并不存在,但无条件的不信任,岂止令人深感悲哀,简直令人绝望。怅然叹息一声,我们依旧相信:生活并不总是美好的,可其自我修补的能力,助推了社会的前进;受伤的眼泪会结疤,暂时的失败,是为了最后的胜利。救救孩子,需要你我自发构建真正情、理、法交融的理想国——缺乏真诚的努力,很难说,数不清的摄像头会不会逐渐异化,导演出一幕幕“1984”与“楚门的世界”重叠后的荒诞剧。
记者注意到,有恳切的建议提出,我们对于托幼教育中师资匮乏、待遇偏低的现象,已经有了相对充分的了解,家长们不妨组织起来,成为一股建设性的推动力量,例如采取轮流探视值班的办法,帮助托幼场所减轻压力,同时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对一些有共性的问题,家长们应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寻求更妥善的解决之道,并在家长群体中推广,或者和校方共同推广。
在对虐童行为千夫所指的声浪中,带走一两个保洁员、一两个保育员、一两个老师、一两个园长,是很难简单安抚沸腾的怒意的。此时,最先冷静下来的人们,会进一步追问、反思:那些人为什么要这样对待孩子?那些人心里藏着多少黑暗的角落?我们给予过那些人怎样的沟通和疏导?我们真的了解和在意那些人吗?长久以来,孩子的命运就掌握在被忽视的社会基层服务员身上,而我们居然容许自己一直忽视那些人、那些至关重要的人!如今,网络上涌现的“丛林轮回”论固然暴戾偏激,又何尝不是在锤击我们、警告我们,关于分化与平等的问题、命运共同体的问题。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讲,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儿童的命运,也是人类的命运。而我国所倡导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值得每个社会岗位上的角色一再深思的问题。“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块土地,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刷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因此,“藩镇割据、坐拥一方”终究换不来一世长安,所谓“命运共同”,需要社会民生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更多的凝神投入和方方面面的具体行动——孟子早就说过了,“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几片乌云,在这个冬天带来了不祥的阴翳;可喜的是,大部分人们,还有着热腾腾的、鲜活跳跃的真心。唯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远离全面监控的“一级警备”,远离自私、冷漠、误解、对抗,公平如大水滚滚,公义如江河滔滔。华灯璀璨、羽衣霓裳的盛世清歌,唱出情与义、信与爱。
※尊龙凯时平台入口的版权作品,未经新民周刊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