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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还是一堆石头-尊龙凯时平台入口

日期:2014-06-12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一个人当众被杀死,跟被偷偷杀死,已不认为有区别了,一堆人的在场跟一堆石头在场无异。

 

刘洪波
 
  一个人当众被杀死,跟被偷偷杀死,已不认为有区别了,一堆人的在场跟一堆石头在场无异。
  山东招远棍杀事件,可以作为道德现状的一个例证。
  一个女子在餐厅被6人围殴,当场致死。整个过程没有阻碍。餐厅里有店员,也有食客。如果那是在棍击一只猫或者犬,而不是一个人,我不知情况会不会好一点,这个社会里,乐于管猫事狗事的人似乎比管他人之事的人更多,也更热切。
  今天,生态主义、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宠物之爱等等,既是道德的,也是适宜于强度表现的。高速路上拦截运狗车辆,民间节会抗议食狗行为,这些“干涉主义”行为是可以义薄云天的。对人,态度就复杂了。急难险重之际,应不应该去救一个人,这可不简单,救的前提、不救的原因都是很多的,学理上分析、实际中贯彻,“见义勇为”既在学理上值得怀疑,又在实际中难得善报。
  招远棍杀事件已被认定为邪教教徒所为。这样,杀人者的精神状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杀人气场,棍杀现场的疯狂氛围,似乎都可以想象。由此,也就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何杀人未遇阻碍,只有被杀者的惨嚎。心理学的“责任分散”论则用以解释为何多人在场而未见人出头,给杀人者稍稍构造一点麻烦。
  当然还有其他的解释模型。例如,不主持正义是因为正义早已被杀死,无人出头是因为公民缺乏,如此等等。其实,舆论原本是朝着土豪嚣张、后面有贵人的路子走的,因为邪教教徒杀人的认定,才及时扭转到了公共精神为何如此匮乏的方向。在这个方向上,一种假设的情形又令人沮丧:如果有人上去一板砖将光头打死会怎样?多数情况下,这不会是见义勇为,而是故意伤害致死甚至故意杀人,就是那个正被棍击的女子一刀把光头刺死,都很可能判罪。挺身而出不仅当场有危险而且事后多麻烦,被害者进行防卫必须精算是否“过当”,鼓励人们自求多福而避免出头,为公共精神的匮乏做了贡献。
  做贡献的不止于此。有人继续正常化那个血光飞溅的棍杀现场,认为众目睽睽下杀人无所阻碍,在场者无可厚非,棍杀情节是值得震惊的,而棍杀过程之顺畅是不值得震惊的。这就是说,一个人当着众人被杀死,跟被偷偷杀死,已不认为有什么区别了,一堆人的在场跟一堆石头在场无异。这相当于说,“公共社会”无价值,“公共”、“公众”是不必要的,因此,人也不需要公共精神。
  这不是主流意见。主流意见仍在痛惜公共精神的缺乏,公共空间的正义没有显现,没有人像公民那样挺身而出。表面来说,这痛感的深切,与近些年人们一直疾呼公民登场至为契合。不过,此时对公民不出现的痛切,与长期对公共生活、社会生活乃至个人立世的道德的排斥,逻辑上是否有断裂之处?
  公共生活中的善良、热心、古道热肠、急公好义,不是早已被耻笑了吗;只服膺法律而排斥公域乃至私域的道德,不是立为至理了嘛;道德绑架自由、临难应当苟免、见义勇为不应当提倡、个人要做的只是不妨碍他人,不是已经成了金科玉律吗?近些年,公民在话语中出场时意指为何?它意味着一种身份,以此确认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正式资格。它意味着权利,由宪法、法律提供和保障。它意味着行动,在被写明的权利未能保障时通过具体的行动去要求,在认为权利应该扩大时去谋求扩大,即公民既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也作为权利的创造者。
  在这些意味中,公民都只指向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一面,而并不突出其作为义务主体的一面,无论宪法、法律上的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公共生活的义务,都基本上不被提及,经常地,这一面还时常受到否认,在理论上进行减免。而在实践中,因为权力的强大,公民义务往往被强化,权利被轻描淡写。于是公民意味着权利还是义务就成了拉锯战的战场。
  我固然可以理解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还需要持续的努力,但如果这种努力排拒公共生活中的义务,那么公民就必然失去了公义,也就不可能有公民,而只有各求利便的小我、公共生活中的看客、公共空间里的人形树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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